事▅实胜于雄辩
2015年3月中山某投资发展公司(开发商)与委托人中山某装修㊣ 工程公司签订《看楼通△道施工协议书》及《样板房软装修合同》;湖南某建设公司(总包方)与委托人签订《标准楼梯间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。由委托人负责样板房■装修及看楼通道工程,涉案合同涉及总包方及开发商,工程完工后,各方推诿,一直未与委◎托人办理结算,至2017年7月本所接受委托时,开发商与总包〗方尚欠委托人工程款80余万元。
委托人作为一家装修公司,法律意识淡薄■,证据资料ㄨ匮乏,工程资〇料杂乱,一直无法取得工程尾款。接受委托后↓,本所律师详细分析了合同各方♀主体,厘清各方法◥律责任,督促当∮事人做好结算资料,邮寄结算∮资料并函告开发商及总包方办理结◥算。在与开发商与总包方怠于办理结算的情况下,整理证据资料,制定@ 详细的诉讼方案,分别起诉开发商与总包方,并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≡理二案。最终历经一审、二审,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委托人工程款53万余元及其利息;总包方支付委托人方工程款27万余元及利息,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